該《辦法》是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完善。辦法明確了經營者需要進行登記的范疇,但對于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等活動,則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除此之外,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而需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則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這其中跟直播行業相關的有:直播帶貨視頻自直播結束日起需要保存至少三年時間。
01、劃重點
直播帶貨視頻至少保存3年
點擊量、關注度等數據不能造假
渠道不能強制二選一
個人信息保護得到進一步明確
平臺主體責任更加明確與清晰
02、承諾書
各新電商平臺做出依法合規承諾書
03、風向標
積極應對市場關切
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為網絡經濟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為穩增長、促消費、擴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及時完善相應的制度規范。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商務法》部分規定較為宏觀,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為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勢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辦法》正式出臺。作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的重要部門規章,《辦法》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凈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針對我國網絡交易發展的新趨勢新情況,市場監管總局主動作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制定出臺本《辦法》。結合當前網絡交易監管的現實需要,《辦法》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領域和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確立了有關規則?!掇k法》的主要亮點有: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零星小額”和“便民勞務”兩類免于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提升網絡經營主體整體合規度。針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新業態,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針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嚴格壓實主體責任,督促其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強化內部治理。針對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作出詳細規定,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針對虛構交易、誤導性展示評價、虛構流量數據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禁止各類網絡消費侵權行為。
近年來,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方興未艾,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伴生出一些問題。此次《辦法》的出臺作為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更好地規范發展網絡交易新業態進行了哪些具體規定?
“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這類業態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傳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
《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臺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平臺性服務開展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辦法》要求網絡交易新業態的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參照網絡交易平臺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義務,結合網絡直播特點,《辦法》規定了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過上述規定,引導新業態各方經營者規范經營,強化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網絡交易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問題,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對此,《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零星小額交易無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法律本身并未闡明其具體涵義?!掇k法》明確規定了這兩種情形的認定標準和適用范圍,對于更好地開展網絡市場主體登記工作,方便個人靈活就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辦法》界定了有關便民勞務活動的范圍。服務本地周邊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勞務活動的突出特征,《辦法》明確了通過網絡提供這些便民勞務活動不需要登記。目前,適宜通過網絡開展的典型勞務類型主要有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制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
《辦法》明確了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在充分調研基礎上,我們廣泛征求各方意見,進行反復研究論證,確定以“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作為“零星小額交易”的判定標準。
平臺強制“二選一”近年來在網絡交易領域頻頻發生,《辦法》對這一問題有何回應?
近年來,部分網絡交易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平臺開展經營等自主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不斷出現,即平臺強制“二選一”問題,以及個別平臺限制經營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遞物流服務的問題,持續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從實踐情況來看,平臺實施的限制行為隱蔽性強,給監管執法增加了難度。為此,《辦法》規定了平臺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這些規定對有效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平臺經濟良好競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網絡交易經營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對于加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辦法》是否作出了相應規定?
強化網絡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是《辦法》的一個突出亮點。當前,數據和流量成為網絡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平臺乃至較大規模的普通經營者都能通過濫用個人信息不當獲利。針對部分網絡平臺、經營者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問題,《辦法》設置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條款,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
同時,《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臺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網絡交易平臺是網絡交易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如何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辦法》有哪些具體措施?